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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卫生职业学院

公办 专科 已关注:0人 关注
北京/北京     类型:医药类     创办时间:2012     主管部:北京市     院校人气:108404
校训:厚德励学,宏仁笃行
占地面积:344余亩
住宿条件:六人间、八人间、空调、
在校生数:6133

学院简介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是2012年3月由原北京卫生学校、北京护士学校、北京市中医学校合并组建而成,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隶属于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学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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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动态

2022年北京卫生职业学院三年制统招招生章程

来源:北京卫生职业学院    作者:北京卫生职业学院     时间:2023-03-21     浏览量:1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招生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北京卫生职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

(三)办学层次:专科,学制三年

(四)办学地点: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一院区(房山区窦店镇大窦路12号)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二院区(通州区玉带河西街24号)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三院区(通州区九棵树东路128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院院长对招生工作负总责,学院成立由院长、主管院长和院内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四条 学院招生实习就业办公室是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工作。

第五条 学院的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及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并愿意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学院只招收参加高考且有相关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相关成绩或有相关会考成绩的考生。

第七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招生的相关规定、政策和原则。在录取过程中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考核的原则。

第八条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考生的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及其它相应录取条件。

第九条 同一科类的考生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投档,投档时,顺序检索考生志愿,只要考生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相关成绩或有相关会考成绩符合所报志愿的要求且该专业招生计划未满,考生将被此专业录取。

第十条 分数相同则优先录取志愿在前者,志愿相同则优先录取高分者,同等条件下依照语文、数学、英语顺序,成绩优先者优先录取;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优秀学生、运动成绩突出或有特长的考生。

第十一条 投档后,若有招生计划未满的专业,将向社会公布,重新征集考生志愿并仍按上述办法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

第十三条 学院在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的前提下,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要求考虑,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特对考生身体状况的特殊要求,做如下补充说明:

(一)眼睛的近视矫正视力不低于4.8,无色盲、色弱、斜视、弱视;

(二)双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3米;

(三)嗅觉迟钝、口吃者不宜报考;

(四)肝功能异常者不宜报考;

(五)护理、助产专业对青霉素过敏者不宜报考;

(六)护理、助产专业只招收女生。鉴于行业的特殊需要,身高1.55米以下不建议报考护理、助产专业;

(七)考虑到医学教育的特殊要求,躯干或肢体残疾考生不宜报考我院,否则将无法完成学业。

对于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将以入学后的体检复查为准,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北京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公布录取结果,学院负责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凡我院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学院活动,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均可争取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

第十六条 按照相关规定家庭贫困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学生困难补助。

第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学院网址:www.bjwszyxy.com,招生实习就业办公室咨询电话:63209026、63209027、63209118、63209168,招生监督电话:63209057、63209001。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实习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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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主院校地址:北京市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下坡店村大窦路12号(北京网络职业学院院内)

第二院区地址:通州区玉带河西街24号

第三院区地址:通州区九棵树东路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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