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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公办 专科 已关注:0人 关注
云南/昆明     类型:理工类     创办时间:1910     主管部:云南省     院校人气:109703
院校特色:

国家示范

国家骨干

优质高职

省级示范

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单位

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

中国特色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

校训: 克尽厥职,笃行技精
占地面积:600亩
住宿条件:六人间、空调、
在校生数:12000余人

学院简介

云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为“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群建设计划专业群建设单位”“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全国200所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2020全国职业院校产教融合50强”“全国首批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联盟)培育单位”“教育部首批全国职业院校示范...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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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动态

2022年云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单独考试考生告知书

来源:学院官网    作者:云南考哪儿     时间:2022-04-17     浏览量:72

2022年高职单招考试即将开始,各位考生在考试之前可以仔细阅读,注意,2022年4月30日前,考生可在云南省招考频道网上查询录取结果,那么下面一起看下具体的内容。

2022年云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单独考试考生告知书

各位高职(专科)单独考试的考生,你们好!

欢迎参加2022年高职(专科)单独考试。为使你对本次考试的有关内容、要求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在考试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在参加考试过程中认真履行。

一、诚信考试

你在报名时,已认真阅读并签领了《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考试中必须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出现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教育部的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供招生学校录取时参考。考试过程中全程有监控或录像,请考生诚信参加考试。

二、单招考试

1、考生必须参加2022年高职单招考试、体检后方具备高职单招录取资格。

2、请考生根据各校官方网站中公布的单招院校联系方式,及时与单招院校取得联系,认真了解高职(专科)单独考试有关内容要求。

三、具体工作时间安排

1、考试结束后,考生自行在报考院校网站上查询考试成绩。

2、2022年高职单招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省招生考试院根据统筹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各高职单招院校组织考试后提供的考生成绩,按照平行志愿原则进行投档。

四、注意事项

1、2022年4月30日前,考生可在云南省招考频道网上查询录取结果。院校于2022年7月办理完成投档录取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在未办完录取手续前,院校不得提前发放录取通知书。

2、凡参加2022年高职单招且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发放普通高考或三校生全省统一考试准考证,不得参加普通高考或三校生全省统一考试的考试和录取。

3、请各位考生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常态化各项要求,注意个人卫生防护工作,主动配合体温检测、接受“健康码”查验,避免不必要外出活动和人员聚集。

本人已领取本告知书并认真阅读了以上内容。

单独招生院校盖章考生签字:

日期:

……………………………………………………………………………………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考生留存一份,单招院校留存一份)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以下简称《刑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今年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3、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有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今年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4、考生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今年参加高考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件》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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