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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第十六条 按照不同类型和专业划定录取控制线,我校对入学申请者按综合评价总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办法进行录取,专业录取以第一志愿为准,录取以不低于实考人数3%的淘汰比例。
第十七条 对普通高中毕业生,按照综合评价成绩高低录取。
对“三校生”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的综合评价总分为600分,笔试具体分值为语文100分、数学60分、英语40分、专业笔试100分,实操技能测试300分。在该类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情况下,依据其实操技能测试成绩高低依次录取。
第十八条 招生监督机关:学校党群工作处为分类考试招生的校内监督机构,监督电话:029-85609977。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我校提出特殊身体健康要求的专业,考生必须依据自身健康状况按照要求填报。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我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我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
第九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我校严格按照陕西省发改委、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学费5500元/年;
住宿费(含空调带暖气):980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