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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的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录取办法:我院根据报考考生的专业志愿及成绩情况划定各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原则上,拟录取考生的文化基础考核总成绩不得低于文化基础测试满分值的40%,拟录取考生的职业技能考核总成绩不得低于职业技能测试满分值的40%。
总分相同时,职业技能测试成绩高分者优先录取;总分及职业技能考核分数都相同时,专业综合理论优先录取。某专业生源不足时可以申请调整计划到生源充足的专业。
经学院招生办公室审核后确定拟录取的考生名单,在我院自主招生网站公示,公示期3天。
拟录取公示期间,若有考生自愿放弃,不再顺延录取后续考生。
公示无异议后,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考生方可确认为正式录取。学院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院网站上公示。
学院录取程序透明、公开,录取工作在学院纪检部门监督下进行。
报考我院自主招生并被录取的考生,可同时参加高考,参加本科院校录取,但不能参加高职高专层次的录取,也不得参加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填报本科院校志愿并被本科院校录取的考生,取消我院自主招生录取资格,不得转回我院就读,也不得参加其他高职高专层次的录取。报考我院自主招生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参加其他类型的招生考试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