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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第十九条 录取原则: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条 录取办法
(一)录取时,根据报考人数分类别、按比例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依专业志愿顺序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录满为止。当进线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统一按“同意调剂”调剂到未录满专业,根据考生其他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如遇录取最低分多名考生成绩相同时,优先参考职业技能(或面试)成绩,再参考文化课(数、语、外)成绩顺序,依次录取。如果按照上述方式排序后,仍有同分考生,若全部录取导致超出分类招生计划,则同分考生全部不予录取,剩余计划转入高职高专批计划。
(二)计分方式:
①高中毕业生:总分(600分)=文化素质成绩(30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300分);
②中职毕业生:总分(600分)=文化素质成绩(30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300分)+技能竞赛认定成绩(以认定成绩赋分),若总分值超600分,则按600分计;
③退役士兵:总分(600分)=文化素质成绩认定(30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300分);
(三)技能竞赛成绩认定
获得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技能大赛二等奖记15分、三等奖记10分,考生如有多项技能竞赛成绩的,取其一项最高分值,不累加。
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需在4月18日中午12点前将上述技能竞赛证书原件扫描后发送至hcyjwc@126.com邮箱,过期发送者,则视为放弃资格成绩认定。
(四)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2.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