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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已参加2023年普通高考报名,且符合院校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申请报考我校。
第十七条我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
第十八条考生采用“合格性考试成绩+校测”的考核方式。报考高职提前招生的考生均需取得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全部10门科目的成绩,1门“合格”折算10分,1门“不合格”折算5分,计入总分。
第十九条我校录取依据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和考生填报的志愿,按考生总成绩分专业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如考生总成绩相同,则按照“校测成绩;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折算成绩;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合格科目数量;十门课按语文、数学、外语、历史、物理、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课程的顺序,是否有合格的成绩”的顺序;进行排序后择优录取。
加分政策
第二十条烈士子女,录取时加20分投档。
第二十一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加20分投档。
第二十二条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录取时加5分投档。
第二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加10分投档。
第二十四条如加分政策有调整,以经省招委会批准的我省2023年招生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