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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第九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条 学校对口招生录取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按照“分数清”分配专业。
第十一条 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所有专业录取不限制外语语种,新生入校后均以英语为外语语种安排教学,不设其它小语种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考生身体状况要求以教育部、卫生健康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组织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报上级招生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