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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第十五条 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
1.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考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2.对于进档考生,实行“志愿清、专业清”录取规则。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顺序择优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能录取时,如服从调剂,可调剂到其他专业,不同意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3.报考大学生村医考生签订承诺书并交至报名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在普通专科批(其他类单列)按考生志愿顺序及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退档原则:对不服从调剂或身体健康原因不宜录取的考生,学校给予退档。
第十八条 体检要求:专业录取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和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不招收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和“不宜就读专业”疾病的考生。
第十九条 我校录取各专业学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