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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学校负责,省考试院监督”的录取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对进档考生,采用专业志愿优先的方式,根据专业计划数,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分数相同,则依次按照语文、英语(两科合卷)成绩、数学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参加高考体检的考生,不予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形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