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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二十一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
第二十二条我院根据普通高中生和“三校生”综合评价总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办法分别在各自计划范围内分专业、分批次进行录取,综合评价分数相同时,按照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成绩择优录取。以不低于实考人数3%的淘汰比例确定预录取人数。
对所有符合预录取条件的考生,根据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生填报的第一志愿进行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