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考生校测成绩、综合成绩(详见第五条)、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折算成绩为先后顺序,由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2、在上述录取原则中如出现同位次的考生且我校无法同时录取,以考生参加校测、享受加分政策、未参加校测但符合校测成绩按80分计、未参加校测为顺序作为录取指导。
3、在如上两则录取原则下仍有同等考生,则以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历史、化学、政治、生物、地理、信息技术为顺序,对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折算分由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依次录取。
最后修改时间:2023.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