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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加分政策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录取时在考生总分的基础上予以加分:
1、烈士子女,录取时加20分投档。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加20分投档。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录取时加5分投档。
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加10分投档。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录取
录取工作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由学校统一组织,录取过程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依据考生考核总成绩按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考核总成绩=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政策加分。
01、录取原则
依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考生总分满分260分,按考生考核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折算规则如下:语数外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折算为30分/门、不合格折算为10分/门;其余七门课程成绩合格折算为20分/门、不合格折算为10分/门;十门成绩全合格者总分额外加30分,如十门成绩达不到全部合格但语数外三门成绩全合格者总分额外加10分。艺术类同分考生参考省艺术统考成绩择优录取,不再另行组织艺术校测;普通类同分的考生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情况择优录取。
普通类同分情况下综合素质评价评分规则如下:
(1)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从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与生涯规划五个方面,每个方面满分为20分,总分为100分。
(2)担任班级学生干部的折算为5分,担任校级学生干部的折算为10分;
(3)获得校级荣誉的每项折算为5分,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的每项折算为10分;
(4)有处分记录的,综合素质评价分扣20分。
考核总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上述规则进行综合素质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序录取。
02.、录取程序
学校根据相关录取原则进行预录取,拟录取考生名单上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录取结果。
03.、退役士兵录取原则
退役士兵考生的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不作要求,确保录取在第一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