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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1.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考生“文化基础+职业技能”考试总成绩(艺术专业考生须取得普通高考或春季高考艺术类美术专业市级统考合格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学院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院的考生,只有当天津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本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次类推。
3.学院专业志愿录取以考生“文化基础+职业技能”考试总成绩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总成绩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4.考生“文化基础+职业技能”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条件下,安排专业或退档处理时,将按照语文、数学、综合能力、外语的单科
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
5.学院对享受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原则执行。
6.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
12号)等有关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7.学院各招生专业公共外语为英语,其他小语种考生慎报。
1.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以考生填报的志愿、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和职业技能考试成绩作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材料,(艺术专业考生须取得普通高考或春季高考艺术类美术类专业市级统考合格成绩)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艺术专业考生须取得普通高考或春季高考艺术类美术类专业市级统考合格成绩,然后以考生文化素质成绩(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学、思想政治、历史、地理 9 个科目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以绩点方式进行换算,单科成绩按照合
格等第计为 20 分、不合格等第不计分)和职业技能考试成绩一起计入录取总分,从高到低排队,然后再依次按照每位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果考生总分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再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3.考生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条件下,安排专业或退档处理时,将按照技术、综合能力的单科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如再相同,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材料。
4.录取照顾政策按照天津市普通高考的相关规定执行。
5.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
12号)等有关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6.学院各招生专业公共外语为英语,其他小语种考生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