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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七、录取
(一)录取原则
学院单独招生录取工作,在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高校招生录取体制。根据省教育厅及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相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基本原则,学院在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监督下进行录取。
(二)录取办法
1、分数线划定办法:根据考生总成绩,结合各专业报考人数情况,统筹安排,分别划定各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2、录取办法: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原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分专业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各专业首先将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未完成计划时,将未被录取的第二专业志愿考生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仍未完成计划时,将未被录取的服从专业调剂考生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3、面试成绩不满60分的考生不予录取。
4、被录取但未按学院规定时间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5、将预录考生名单报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备案。
6、学院根据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的审批结果,寄发录取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