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综合评价普通高中毕业生总分值为600分,高中学业水平各科目考试成绩由省教育考试院提供,各科目成绩合计折算后满分为30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结果由我校评判满分为300分;综合评价“三校生”总分值为600分,文化基础测试结果由我校评判满分为300分,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为300分;综合评价高中同等学力人员总分值为600分,文化基础测试结果由我校评判,满分为30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结果由我校评判,满分为300分。具有高中学历的退役士兵免文化素质测试,文化素质测试成绩按满分计算,职业适应性测试由我校评判,满分为600分。我院将以不低于实考人数3%的淘汰比例,确定预录取人数。第十七条 学院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相关政策规定,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或要求未达标的考生,我院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 第二十条 学院对入学申请者按综合评价总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办法进行录取。若录取最低分的考生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照考生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分值由高到低录取。学校满足考生专业志愿需求,不进行专业调剂,各专业计划人数由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根据各专业报名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最后修改时间:2024.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