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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第十八条 普高生。总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折合成绩(20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400分),总分600分。按总成绩从高到低、分专业类划定分数线进行录取。其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中A、B、C、D分别按200、180、160、140分计,相加所得成绩总和取平均值计入综合评价成绩;
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总成绩=文化素质测试成绩(20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400分),总分600分。按总成绩从高到低、分专业类划定分数线进行录取;
退役士兵考生。总成绩=文化素质测试成绩(20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400分),总分600分。
第十九条 根据招生计划总数、总成绩和报到人数,按照“普高生”、“三校生”和“退役士兵考生”分别进行录取,以不低于实考人数3%的淘汰比例,确定录取人数。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对进档的学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普高生”、“三校生”“退役士兵考生”分别录取,总分相同时,按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笔试成绩优先次序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优先调剂至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学科门类,若相同或相近学科门类均已满额,则调剂到未录取满额并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
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考《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