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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第十七条 综合评价考试招生录取工作在陕西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普高生学业水平成绩和三校生文化素质测试成绩的40%和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成绩的60%,形成最终成绩,按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淘汰率不低于3%。对预录取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总分相同时,按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成绩优先次序确定录取专业。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新生入校后进行的体检和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可按照规定调整其录取的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