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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第十二条 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省招办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综合评价、多元考核、择优录取。以不低于实考人数3%的淘汰比例,确定录取人数。
第十三条 录取办法: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同等学力及“三校生”,根据考生文化素质测试成绩和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成绩相加形成综合分,按照综合分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综合分相同者,依次比较职业技能成绩、文化素质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具有高中学历的退役士兵,根据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录取。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成绩分值不能低于综合分的50%。
考生专业调剂录取办法:学校遵循考生志愿,按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对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学校也自觉接受省教育厅、省招办、省纪检部门的监督检查。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等各项要求,确保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平稳、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