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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一)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生源省份要求执行。
(二)院校志愿:对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首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的专业计划补缺录取其他志愿考生。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首先录取先投档的考生,未录满的专业计划录取后投档的考生。
(三)专业志愿:我校以考生的投档成绩进行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在德、体条件合格的前提下,按照投档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录取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在内蒙古自治区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四)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如果其所在省市已经规定了相关的排序方法,则按照该省市的办法执行,如果其省市没有规定排序方法,则按照我校规定办法执行,即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文科顺序比较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科顺序比较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高考改革省份顺序比较数学、语文、外语;如果个别专业未录满,则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录取,如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时,做退档处理。
(五)对于进档考生,未能按志愿进入专业且服从调剂的考生,按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并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的专业。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未能按志愿进入专业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六)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报考该志愿考生,无此专业志愿者不予调剂录取。
(七)对于享受政策照顾加分或降分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