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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第十三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当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剂录取到计划未满的同专业类别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对于总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语文与外语(合卷)、数学单科、专业课分数、专业基础课成绩顺序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中对考生身体条件的要求。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
第十五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河南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