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长治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由山西省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1.高职单招考试考务工作由招生领导组负责,做好人员组织、命题制卷、考场安排、考试组织、成绩评定、保密安全等各项工作,确保考试公平公正。2.高职单招考试由招生工作组单独组织实施。招生院校根据本办法要求及本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自主制定或联合制定包括科目、内容、方式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考核)方案,报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3.高职单招考试根据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的单独招生工作日程总体安排,学校自主确定本校考试时间和录取进程,提前在网上公布。4.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的高职单招,要进行“文化素质+职业适应性测试”。文化素质考试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职业技能测试一般包括通用技术基础、职业倾向和职业潜能等内容。5.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高职单招,要进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文化素质及职业技能考试由学校自主组织考试,也可以使用生源学校毕业考试成绩。 6.面向具有实践经历人员的高职单招,要进行“面试+职业技能考试”。面试主要考查考生综合素质,职业技能考试结合实践经历和报考专业进行。1.高职单招录取工作,在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的统筹领导下,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高校招生录取体制。学校幼教产业中心负责本校的单独招生录取工作,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监督招生院校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和工作服务。2.招生院校依据考生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成绩,按照本校单独招生章程制定的录取规则,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基本原则,组织做好新生录取工作。录取新生花名表和相关数据须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备案审核。3.被单独招生录取的新生须按招生院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履行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入学后,招生院校须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凡在报名资格、体格检查和考试中有弄虚作假或违规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依照教育部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4.单独招生的普通高中毕业生、中职学校毕业生及有实践经历人员原则上按照不同生源单独编班,实施有区别的教学计划。5.被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也不能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系列其他形式的录取。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各专业,外语仅限英语语种,男女不限。第十五条 体检情况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十六条 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第十七条 通过高职单招录取的学生,同普通高考录取的学生待遇相同。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为长治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最后修改时间:202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