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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1)以“公平、公正、综合评价、注重素质、择优录取”为录取原则,凡通过我校自主招生办法而获取资格的考生,经过招生考试环节,达到录取条件。
(2)预录取:如果某一专业一志愿报考人数高于计划数,且其他专业一志愿报考人数不足计划数时,适当调整专业计划。每名考生可填报两个专业志愿并选择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如果第一志愿录取后未完成本专业招生计划,则进行本专业第二志愿录取。第二志愿录取时,将第一志愿未录取考生与二志愿考生合并,按分数从高到低顺序录取。第二志愿录取后仍有专业未完成招生计划,则进行服从调剂录取,如还有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则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3)征集志愿:如果我校自主招生计划未完成,将公布未完成计划信息和征集志愿招生流程,考生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集志愿的报名、考核等相关手续,并按照录取原则第二条进行录取。
(4)考生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如某个专业符合免试入学条件的考生数量超过其招生计划数,学院将根据情况,可对该专业所有报名考生进行面试,并根据最后的成绩择优录取。
(5)考生被我院录取后,不得参加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
(6)录取过程中如出现录取控制线多人同分情况,优先录取有优秀称号或有特长的考生。
按照上级精神,适当照顾农村户口考生。依据考生总成绩,划定各专业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考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且二者分数相差不得大于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