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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第十二条 录取原则:根据报考人数分类别按比例分别划线录取,录取时依照考生专业志愿顺序,根据专业招生计划,按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录满为止。
第十三条 如出现多人分数并列超计划无法全部录取时,按以下规定:
1.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考生,按照职业适应性测试总成绩排序,高者优先录取;如果职业适应性测试总成绩相同,依次按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排序,高者优先录取;如果成绩再次相同,则按照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中数学、语文、外语之外的其余科目等级折算成绩的平均分排序,高者优先录取。
2.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考生,按照职业技能测试总成绩排序,高者优先录取;如果职业技能测试总成绩相同,按照文化基础知识总成绩排序,高者优先录取;如果成绩再次相同,则依次按照文化基础知识中数学、语文成绩排序,高者优先录取。
3.退役士兵考生,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