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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录取原则
1.普通类的录取
(1)考生总分=合格性考试赋分+校测考试成绩+政策加分。
(2)录取规则: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考生考核总分,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总分同分的考生按校测考试成绩、合格性考试成绩、校测考试中数学、语文、外语成绩高者依次录取,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
2.中医学类的录取
(1)考生总分=合格性考试赋分+校测考试成绩+加试成绩+政策加分。
(2)录取规则:加试不合格考生不予录取。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考生考核总分,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总分同分的考生按校测考试成绩、加试成绩、校测考试中数学、语文、外语成绩高者依次录取,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
(3)中医学类的录取顺序优先于普通类专业,凡被中医学类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类录取。未被中医学类录取且填报其他普通类专业志愿的,可继续参加普通类专业录取。
3.体育特长生的录取
(1)考生总分=合格性考试赋分+校测成绩+体育加试成绩+政策加分。
(2)录取规则:对已取得特长生资格的考生,按考生总成绩排序,优先录取。同一专业录取体育特长生原则上不超过3人。总分同分的考生按体育加试成绩、合格性考试赋分、校测考试中数学、语文、外语成绩高者依次录取。具体办法详见《2023年提前招生体育特长生招生办法》。
政策性加分:烈士子女,录取时加2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加20分投档。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录取时加5分投档。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加10分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录取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核总成绩,择优录取。
学校根据录取原则预录取,拟录取考生名单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拟录取名单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后,录取结果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