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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普通高考录取规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市区的有关招生政策、原则和规定,为国家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 确定考生专业时,按照“专业志愿清”的规则进行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根据分数从高到低进行专业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文史类,按照语文、数学、文科综合顺序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工类,按照数学、语文、理科综合顺序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执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关于加分或降低分数投档政策。
第十二条 对口升学录取规则:严格执行省招考中心制定的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十四条 各专业招生没有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我院各专业仅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按教育部统一要求与各省统一规定的形式公布,并通过邮寄录取通知书通知。